来源:阜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2 22:01:22 阅读量:4216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家庭圈的行为,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单位联防、社会联督、家庭联控,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家庭圈情况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纪检监察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众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发表与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品行端正,作风优良。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五)远离“酒局”、“牌局”,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
(一)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公务接待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请吃。
(二)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出国出境、工作调动、生病住院、搬家、过生日、升学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扰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法违纪。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家庭子女、亲朋好友经商办企业、插手干预工程提供便利条件及谋取私利。
(六)出入与身份不相符的娱乐、服务场所,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和迷信活动。
(七)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和违背社会公德或有损于社会风气的活动。
(八)社会交往过多、过滥,酗酒、酒后驾车,讲排场、摆阔气,热衷于“傍大款”、拉关系、找后台,搞不正之风。
(九)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粗暴处理邻里关系,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十)需要管理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八小时以外”重大事项和节假日外出报告制。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遇有重大问题和节假日外出,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我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向书记、主管机关副书记报告,室主任向副书记、分管常委报告,其他成员向分管常委、室主任报告;乡镇纪委书记、县直各部门纪检组长向所在乡镇(部门)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和县纪委联系常委报告,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向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报告;
(二)进一步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监督内容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4666599;半年要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映;每年至少向纪检监察干部的家属发一封公开信,要求协助管理监督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言行。
(三)组织开展明查暗访活动。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活动,及时了解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四)建立健全谈心交心和家访制度。我委机关领导班子与分管各室和联系乡镇、公检法等纪检组干部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组织开展不定期的家访活动,及时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情况,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思想动态。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分别给予廉政约谈、通报批评、待岗培训、限期调离、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 我委机关领导班子、室主任和乡镇纪委书记、县直各部门纪检组长,要带头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我委机关干部监督室负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第九条 “八小时以外”是离开单位上班以外的时间;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县纪委、各乡镇纪委、县直各部门纪检组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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